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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受到尊重的權利
病人在本院接受診療期間,均應受到適當的尊重與有尊嚴的醫療照護。若提供醫療服務之醫事人員未配戴名牌或識別證,病人有權拒絕接受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。
- 隱私受到保護的權利
本院對於病人在診療過程中所提供之病情、健康狀況及其他個人隱私資訊,均依相關法律及醫療倫理善盡保密義務,不得無故洩露。
病人如不願訪客查詢住院訊息,應事先告知本院;如不願特定家屬知悉病情,應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主治醫師,以利本院妥善處理。
- 接受公平待遇的權利
本院對所有病人均一視同仁,不因年齡、性別、性傾向、種族、國籍、教育程度、地理位置、社經地位、宗教信仰、政黨所屬或其他因素而有差別待遇,均提供公平且適切的醫療照護。
- 接受妥善醫療照護的權利
本院及醫事人員應提供病人妥善且完整的醫療照護。病人有權持續接受具連續性的醫療服務及追蹤,直至療程結束,不因無正當理由而中止必要之醫療服務。
- 醫療安全受到維護的權利
醫療行為可能伴隨一定程度的風險、意外或併發症。本院醫事人員應依相關醫療規範及標準作業程序執行診療,致力維護病人安全,降低醫療照護過程中可能發生之傷害。
- 瞭解病情及診療程序的權利
本院秉持「病人為醫療主體」之理念,於門診及住院期間,由醫師向病人或家屬說明病情、檢驗與檢查結果、治療方針及預後等相關資訊。病人對醫療服務有疑問時,有權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提出詢問並要求說明。
病人如需接受手術或麻醉,本院將依規定取得病人本人或其配偶、親屬、關係人之同意,並於簽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前,由醫師說明手術原因、預期效益、可能發生之併發症與相關風險。若屬緊急情況,為搶救病人生命,則依相關醫療法規辦理。
- 選擇診療方式的權利
當疾病具有不同診療方式時,本院醫事人員應向病人說明可行之診療選擇並提出專業建議。
病人可在充分理解相關資訊後,選擇適合的診療方式,亦有權作出與醫事人員建議不同的決定;相關選擇不影響本院醫事人員之服務態度及醫療品質。
- 選擇參與或拒絕臨床試驗的權利
本院執行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臨床試驗時,如邀請病人參與,相關人員應充分說明臨床試驗之目的、內容及相關事項。
病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參與,亦可拒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、測試或相關活動,且不因拒絕參與而影響本院所提供之醫療服務與品質。
- 取得個人病歷資料的權利
本院依法妥善保存病歷及相關醫療紀錄,以保障病人隱私及維持醫療照護的連續性。病人如有需要,有權依本院相關規定申請個人病歷資料之影印或複製本。
- 反映意見及申訴的權利
病人有權針對本院醫療照護及各項服務提出意見、建議或申訴,本院將依相關規範受理、處理及回應。
-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的權利
病人有權向本院醫事人員詢問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相關資訊,並依相關規定表達醫療意願。
- 表達器官捐贈意願的權利
病人有權向本院醫事人員表達器官捐贈意願,並取得器官捐贈相關資訊。